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行申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宝霞与原九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管理行政登记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1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宝霞,女,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委托代理人孙喜民,吉林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宝霞因诉原九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更名为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立终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宝霞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依法审理本案。理由:1.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有新证据证明王宝霞在2009年12月向原九台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接待法官在王宝霞的要求下,在提交的余下的一份诉状上签下了接收日期及电话,足以证明王宝霞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起了行政诉讼。2.原九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王宝霞持有的房屋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且显失公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本院认为,王宝霞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 判 长  杜宏权代理审判员  杜 鹃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中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