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跃峰与郭国胜、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峰,郭国胜,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丘县康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598号原告:王跃峰,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功立,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61071353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国胜,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县区神火大道与香君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05267581(1-8)。法定代表人:吴佳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210392446。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沈丘县康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商务中心区尚德路东。统一��会信用代码:914116245962663787(1-1)。法定代表人:刘红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士,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11077813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王跃峰与被告郭国胜、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丘县康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跃峰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跃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8元,减半收取计4144元,由原告王跃峰负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