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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民辖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孟凡涛与武汉大方超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武汉银联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大方超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孟凡涛,武汉银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李向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辖终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大方超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一街319号。法定代表人:胡松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涛,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审被告:武汉银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工农路小区3栋1-9号。法定代表人:刘开斌,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口球场路44-8号。法定代表人:方旺保,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401号。法定代表人:冯志勇,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李向东,男,1973年3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上诉人武汉大方超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凡涛及原审被告武汉银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李向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民初17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原审原告孟凡涛于2017年5月25日向原审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原审法院已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6)湘1302民初1780号民事裁定,准许孟凡涛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本案中,原审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后,武汉大方超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在本院审查期间,原审原告孟凡涛撤诉并经原审裁定同意撤回起诉,故本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依法应当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武汉大方超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终结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颜征求审判员  王小娥审判员  李连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