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献县宝发建材租赁站、沈阳银元模板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宝发建材租赁站,沈阳银元模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288号申请执行人献县宝发建材租赁站,男,1967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献县郭庄镇西双坦村,联系方式1599831****。被执行人沈阳银元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大孤家子镇大孤家子村,联系方式1399831****、1362421****。献县宝发建材租赁站申请沈阳银元模板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6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献县宝发建材租赁站于2017-1-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6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