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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侯秀珍申请执行付宗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秀珍,李云凤,付宗玉,陶秋红,李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64-1号申请执行人侯秀珍,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云凤,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付宗玉,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陶秋红,女,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金锋,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豫0403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云凤、付宗玉、陶秋红、李金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