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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采军、位永盼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采军,位永盼,张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2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采军,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位永盼,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成,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定州市。上诉人张采军因与被上诉人位永盼、原审被告张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2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6年5月26日上诉人张采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采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上诉人张采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丽芳审 判 员  付术勇代理审判员  张 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齐亚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