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执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邓某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郭某,邓某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保71号申请人:吕某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衡某县某市乡某某村某某组。被申请人:郭某,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衡阳市某某区某某街126号。被申请人:邓某进,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衡阳市某某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吕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邓某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吕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衡阳市某某区某某北路361号101号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珠晖区字第0821****号)予以查封二年,申请人以共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购买的保额为1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某所有的位于衡阳市某某区某某北路361号101号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珠晖区字第0821****号),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唐玉林审 判 员 黄强中审 判 员 肖雄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万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