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初国军诉被告王宝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国军,王宝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723号原告:初国军,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委托代理人:张祥,男,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王宝泉,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原告初国军诉被告王宝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忠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翠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