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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东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沈小东唐德红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沈小东,唐德红,重庆市嘉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双凤桥轻轨站店,重庆荟龙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肖部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249号原告:重庆东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号8-18号(商业大楼),注册号500108000010955。法定代表人:郭容,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菊,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告:沈小东,男,汉族,1975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唐德红,男,汉族,1975年9月7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嘉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双凤桥轻轨站店,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双北街138号1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493K29。负责人:唐德红,职务不详。第三人:重庆荟龙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双北街138号1幢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500112062894142N。法定代表人:陶利,职务不详。第三人:肖部东,男,汉族,1966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重庆东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小东、唐德红、重庆市嘉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双凤桥轻轨站店,第三人重庆荟龙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肖部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东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东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欧春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