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1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三亚华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晓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亚华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邵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271执12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亚华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胜利路银河大厦A701房。 法定代表人:郑伟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邵晓波,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现住三亚市金鸡岭路。 申请执行人三亚华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华川公司)与被执行人邵晓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琼0271民初6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邵晓波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华川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邵晓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川公司支付物业费、水费、电费共计1049.71元;案件受理费25元(华川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由邵晓波负担20元)。 2017年5月26日,邵晓波将1099.71元(含支付华川公司物业费1069.71元,本案执行费50元)汇至本院当事人账户。 本院认为,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人,本案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从本院当事人账户中将被执行人邵晓波汇入的银行存款1099.71元支付1069.71元给申请执行人三亚华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剩余的50元用于缴纳执行费。 二、本院(2016)琼0271民初657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初美超 mtcbwcuj83tlnsrrbi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月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