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767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万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牛某某与万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陕08民终2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万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牛某某货款47926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万某某主动履行案件款人民币47926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620元由被执行人万某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民终2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永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