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德阳市宏祥车业有限公司与赵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宏祥车业有限公司,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宏祥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明杰,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军。本院在执行德阳市宏祥车业有限公司与赵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以(2015)旌法执字第133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宏祥车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经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