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霍应志与杨以斌、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应志,杨以斌,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589号原告:霍应志,男,1969年11月14日,汉族。被告:杨以斌,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陶环路荣治商厦2-3-1号,组织机构代码06895100-5。法定代表人:王林杰。原告霍应志与被告杨以斌、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霍应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霍应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胥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