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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0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战江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江,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0992号原告:李战江,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546XY。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原告李战江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战江于2017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战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战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战江负担。审判员 李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沿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