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终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可继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可继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375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可继,曾用名郑可基,男,1998年1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义乌市。2016年7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2016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可继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浙0782刑初3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可继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生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可继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郑可继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可继撤回上诉。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刑初3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晓鸣审 判 员 吴翠丹审 判 员 赵 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斯蓓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