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7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4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勇,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土家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黔江区。2012年5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安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张勇来到苍南县龙港镇菜场街115号的颜记排骨店门口,趁被害人吕某不注意之际扒窃其身上携带的挎包,后因无法打开挎包拉扣而未窃得财物。被告人张勇随即被巡逻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镊子一把,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证人侯某、林某,4、黄某,4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移送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勇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勇已经着手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许明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