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姜俊、吴元海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俊,吴元海,贾竹燕,余洪贵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4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俊,男,生于1958年5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南江县人,无业,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元海,男,生于1963年5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渠县人,务农,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金兰路***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竹燕,女,生于1963年8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渠县人,务农,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金兰路***号.原审第三人:余洪贵,男,生于1973年10月5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中专文化,个体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再审申请人姜俊因与被申请人吴元海、贾竹燕及原审第三人余洪贵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7民终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俊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承包经营终止,没有法律依据;余洪贵与吴元海签订终止协议,只能代表余洪贵本人的股份终止,他无权代表我的股份终止;余洪贵放弃巨额承包费为吴元海出庭做伪证,说明他们串通编织谎言等。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月25日吴元海与余洪贵签订《终止合同协议》,符合吴元海、姜俊、余洪贵三方签订的《煤矿承包协议》中的“续约期间甲、乙、丙三方均有权终止合同”的约定。余洪贵虽无权代表姜俊,但三方协议中有两人已同意终止协议,协议已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故《煤矿承包协议》于2014年1月25日终止,姜俊主张2014年2月至2014年9月的承包费5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6.72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没有证据证明余洪贵与吴元海存在恶意串通,也没有证据证明吴元海做伪证。姜俊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宁审判员 胡东蓉审判员 朱圣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