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纪成与李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成,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纪成。被执行人:李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成与被执行人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强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李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