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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义东与被告王伟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义东,王伟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333号原告:吴义东,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宇,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玉,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男,25岁,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言志,萧县赵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义东与被告王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吴义东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义东申请撤诉,处分自己的诉权,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义东撤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吴义东承担。审判员  王忠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小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