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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广西防城港市荣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庞小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荣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河西商住区伏波西路荣桂翠提园9幢1层05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邓任和,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上敏,广西十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庞小娟,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黄勇,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荣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庞小娟、黄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1、向广西防城港市荣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案款77106.38元及利息(另计);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3、负担案件受理费1798元、执行费1056.6元合计共2854.6元。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荣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庞小娟、黄勇名下位于防城区防城镇××区×ד××·××”××—××号房屋。现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庞小娟、黄勇在2017年6月7日前支付77106.38元及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798元、执行费1056.6元合计共2854.6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黎一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