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1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南昌天盛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分公司,褚雄鹰,杨亚红,褚协军,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161号之三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负责人:李安平,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负责人:朱东勇,行长。被执行人:南昌天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团结。法定代表人:褚雄鹰。被执行人:南昌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分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负责人:李新华。被执行人:褚雄鹰,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杨亚红,女,汉族,1965年3月4日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褚协军,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玲,女,汉族,1969年6月22日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与南昌天盛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分公司、褚雄鹰、杨亚红、褚协军、张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转账凭证、《江西日报》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本院查明,2016年3月22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自愿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拥有对南昌天盛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及与债权转让相关的从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已按约定于2016年3月24日将相应款项支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2016年4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在《江西日报》公告了债权转让通知。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的债权转让及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珂审 判 员 王财斌代理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