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91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济南新佳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新佳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1161号原告:济南新佳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永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金枝,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萌萌,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纪绪立,总经理。被告: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纪绪立,总经理。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兰,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女,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济南新佳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济南新佳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新佳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计239.5元,由济南新佳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卉人民陪审员 赵立海人民陪审员 苏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