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某与哈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汉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哈某。高某与哈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594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哈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申请执行人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家里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哈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哈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敖日格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