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9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平凉市康泰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付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邢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麟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平凉市康泰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付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邢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麟游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9执7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教师。被执行人平凉市康泰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某,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付某某,男。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戴某某,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邢某某,汉族,教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麟游支公司。负责人赵某某,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平凉市康泰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付锁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邢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麟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扎实细致的思想工作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自觉给付案款21492.38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麟游县支公司自觉给付案款5458.16元,共计26950.54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7)陕0329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