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日照市环境保护局、日照嘉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日照市环境保护局,日照嘉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1行审5号申请人日照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00422161-X。法定代表人侯佃华,局长。被申请人日照嘉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深圳西路95号。法定代表人陈淑斌,总经理。申请人日照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就其作出的日环开罚字[2016]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2017年5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住所地位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域内,由其住所地法院审查执行更为方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 华审判员 王 田审判员 高月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