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美乔、曾有权、合江县乔宇竹木加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安美乔,曾有权,合江县乔宇竹木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123号申请人: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游江,董事长。被申请人:合江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美乔。被申请人:安美乔,男,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曾有权,男,汉族,1986年6月14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合江县乔宇竹木加工厂。住合江县五通镇。投资人:安美乔。申请人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美乔、曾有权、合江县乔宇竹木加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江县乔宇竹木加工厂的三块工业用地、六套房屋和安美乔名下的一块工业用地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合江县乔宇竹木加工厂所有的位于合江县五通镇的三块工业用地和六套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安美乔所有的位于五通镇的工业用地一块。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启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明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