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1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富顺县富世镇钰宏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吴瑞明、谭周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顺县富世镇钰宏建材经营部,吴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1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富世镇钰宏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谭某某,女,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顺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2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57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腾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