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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4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陆滨、桐乡市振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滨,桐乡市振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泛达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119号申请执行人:陆滨,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执行人:桐乡市振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泛达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浙0483民初5828号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陆滨与被执行人桐乡市振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泛达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582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5953585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执行款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在统一处理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陆滨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代理审判员  张建伟代理审判员  金斌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