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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黄雪澄与黄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雪澄,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黄雪澄,女,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求坚,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伟,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本院依据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29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黄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伟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义务:一、申请执行人黄雪澄与被执行人黄伟自愿离婚。二、婚生小孩由申请执行人黄雪澄直接抚养,由被执行人黄伟按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月,直至小孩黄歆彤年满18周岁为止。该款由被执行人黄伟每月14日前(自2017年1月14日开始支付)支付至申请执行人黄雪澄在中国工商银行涟源支行城建分理处的6222021913005631711账户上。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被执行人黄伟依法享有探望权。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位于涟源市“黄金华府”的房产(1栋第一单元12层**号),归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之女黄歆彤所有,被执行人黄伟享有居住权,居住至黄歆彤年满十八周岁。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黄伟负担;因购买、装修房屋而以黄雪澄的名义在银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被执行人黄伟在2018年12月22日前负责还清。且在该款项还清之前,被执行人黄伟必须在每月14日前将用于还贷的钱支付至黄雪澄在中国工商银行涟源支行城建分理处的6222021913005631711账户上。若被执行人黄伟未按时清偿贷款,则申请执行人黄雪澄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还贷外,随时可申请法��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黄伟自违约之日起不再享有居住权。在能够办理房屋手续时,申请执行人黄雪澄必须协助被执行人黄伟办理。四、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债权债务,由经手人各自享有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伟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雪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黄雪澄与被执行人黄伟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良审 判 员 严 楚 军审 判 员 李 洪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段 绪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