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旬阳县中昱廊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海荣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保16号旬阳县中昱廊桥置业有限公司、田海荣:申请执行人旬阳县中昱廊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海荣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9**民初90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内容:一、查封旬阳县中昱廊桥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旬阳县城区桥沟潭旬河廊桥一层1-67号、1-68号、1-69号、1-70号、1-134号、1-135号、1-136号商铺房产共七套,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上述房产由旬阳县中昱廊桥置业有限公司管理;销售上述房产须取得本院书面许可,并将售房款提存本院账户。二、解除对旬阳县中昱廊桥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00000.00元的冻结。根据本院审判监督庭移送执行,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已冻结旬阳县中昱廊桥置业有限公司在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账号:2707090101201000095701、2707090101201000080260,冻结金额以2500000.0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旬阳县中昱廊桥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信息位于旬阳县城区桥沟潭。本院裁定查封旬阳县中昱廊桥置业有限公司的前述房产,解除对旬阳县中昱廊桥置业有限公司在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的冻结,并已向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均已依法履行协助义务,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保16号执行案件保全完毕,于2017年5月27日结案。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吉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