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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先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2刑初413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先德,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住沁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2月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先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胜利、王建强、被告人陈先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8日19时52分许,被告人陈先德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沁阳市南门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门街与覃怀路交叉口时,被沁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其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陈先得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9mg/100mg。经检验,被告人陈先德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03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陈先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先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购买隆鑫摩托车三包凭证及驾驶二轮摩托车现场照片、沁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破案经过、道路事故音视频资料袋、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查获经过、查获证明、到案证明、证人沈某、白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先德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先德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陈先德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摩托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陈先德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先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先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起止日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慎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