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营支行与张延才、朱福才、朱彦龙公证债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12执恢14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营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延才、朱福才、朱彦龙公证债权纠纷一案,(2014)吉长黎明执证字第8号执行公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其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延才、朱福才、朱彦龙已履行全部义务。本院认为,(2014)吉长黎明执证字第8号执行公证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长黎明执证字第8号执行公证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