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先友与宁海、怀宁县华顺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友,宁海,怀宁县华顺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667号原告:张先友,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帮国,安徽纵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海,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怀宁县华顺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395937390C(1-1)。法定代表人:江健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75856683D。负责人:王金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彦,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友与被告宁海、怀宁县华顺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先友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先友提出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先友负担。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舒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