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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大涡光大五金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大涡光大五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执332号移送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大涡光大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大涡村口,组织机构代码1080643-0。关于上诉人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环段分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大涡光大五金厂以及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民终8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303.27元由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大涡光大五金厂负担。义务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二审受理费缴纳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17)粤06执332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同时,本院向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车管部门及辖区范围内的房管、国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调查结果,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执3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大军审 判 员  李强国代理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