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622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米辉年与刘仁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辉年,刘仁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046号原告:米辉年,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刘仁德,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米辉年诉被告刘仁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米辉年于2017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米辉年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米辉年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米辉年负担。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春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