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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王长浩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刑初112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长浩,曾用名屈长浩,男,1998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汉族,大学文化,西安体育学院学生,住荆州市荆州区,暂住西安市雁塔区。2016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赵红刚、杨颖,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长浩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4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4,被告人王长浩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赵红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8日7时许,被告人王长浩与王某1诚(另案处理)在西安市雁塔区徐某金凤凰网吧上网期间,坐在二人对面的被害人丁某1对其进行辱骂,二人并未理会。之后,王长浩因心有不满,意欲报复。王长浩叫王某1诚一起离开网吧,一同前往徐某好特便利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回到徐家庄如家宾馆王长浩的住处。王长浩换了一件外套后,二人又返回了网吧。王长浩见丁某2正在上网,即上前用水果刀在其颈部割划一刀,王某1诚亦上前踢了丁某2一脚,后二人逃离了现场。经鉴定:丁某2系被他人用锐器切割颈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书证及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长浩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王长浩对起诉书指控他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其辩护人提出:1、被害人丁某2具有重大过错;2、被告人王长浩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告人王长浩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物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王长浩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7时许,被告人王长浩和王某1诚(另案处理)在西安市雁塔区徐某金凤凰网吧上网时,遭到坐在对面上网的被害人丁某2的无端辱骂。王长浩为此心生不满,意欲报复丁某2。王长浩与王某1诚离开网吧。王长浩在徐某好特便利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二人返回金凤凰网吧后,王长浩手持水果刀在丁某2的颈部切割了一刀,王某1诚上前踢了丁某2一脚。随后,二人逃离了现场。经法医鉴定:丁某2系被他人用锐器切割颈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2月28日7时许,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白沙路派出所接110指令,在辖区徐某金凤凰网吧有人打架,即出警赶赴现场。经调取网吧内监控视频进行研判,确定了两名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经对周边地区进行摸排,同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徐某内将犯罪嫌疑人王长浩、王某1诚抓获。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在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与博文路丁字路口向北的机动车辅道距北侧便道3m处有一男性尸体,尸体右侧颈部有一切割创。尸体上身下地面上有0.8×0.6m范围的血泊(已提取),尸体向东166m至徐某村南侧的金凤凰网吧的路面上有六处滴落状血迹(已分别提取,标号为外围现场滴落血迹①、②、③、④、⑤、⑥)。金凤凰网吧门向西开,进门后为一楼梯,楼梯上有滴落状血迹五处(已分别提取,标号为楼梯滴落血迹①、②、③、④、⑤)。该网吧分为二楼和三楼,在三楼地面上发现三处滴落血迹(已分别提取,标号为滴落血迹①、②、③)。现场还提取带血的耳机一个,饮料瓶三只、带血的上机小票一张、塑料瓶盖一个、吃过的鸡骨头和三枚“利某”牌烟头。在西安市雁塔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南区家属院44号楼2单元的平台上提取作案刀具及刀鞘。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王长浩指认徐某金凤凰网吧即是其作案现场,指认徐某好特便利店即是其购买作案刀具的地方,指认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社区44号楼二单元平台上即是其抛弃作案刀具的地方。同案嫌疑人王某1诚也对上述案发现场及购买刀具的地点、抛弃刀具的地点进行了指认。4、调取证据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混杂辨认,被告人王长浩辨认出丁某2即是被其用刀捅刺的男子,王某1诚即是踹了丁某2一脚的人。王某1诚辨认出王长浩即是持刀捅人的人,丁某2即是被王长浩捅了一刀,又被他踹了一脚的人。王长浩、王某1诚分别辨认出作案刀具。王长浩、王某1诚分别对调取的金凤凰网吧、好特便利店的监控截图中出现的其本人进行了辨认。证人杜某、范某分别辨认出王长浩即是持刀捅人的人,王某1诚即是参与打人的人,丁某2即是被捅伤的人。证人丁某4辨认出死者即是其哥哥丁某2。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尸表检验,死者丁某2左额角发际线内见一4×0.2cm切划伤,深达颅骨表面,创口边缘整齐,创壁光滑。左眉外侧见一1.2×0.5cm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左眼外眦下见一0.8×0.8cm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颈部右侧自喉结下方后上至项部见一15×6cm切割创,深达肌层,创缘整齐,创腔内见胸锁乳突肌等颈部肌肉横断。解剖所见,颈部右侧见一巨大切割创,呈哆开状,大小为15×6cm,皮肤裂开,横断肌肉完全暴露,可见颈阔肌、胸锁乳突肌、肩胛舌骨肌、颈长肌横断,颈静脉完全横断。分析说明,尸检见丁某2呈现典型失血貌。颈部有明显切割伤,造成颈部肌群横断,颈静脉完全横断。颈静脉属于人体大血管之一,其横断可造成人体迅速、大量失血。如果不能立即进行抢救,会导致伤者在短时间内死亡。丁某2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丁某3头部、颈部损伤均呈现为切割伤,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具有锐器特点,分析致伤物应为锐器。结论,丁某2系被他人用锐器切割颈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6、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送检的现场3枚“利某”牌烟头、苏打水瓶瓶口擦拭物,经15个STR分型检验,与王长浩血样的STR分型相同。送检的矿泉水瓶、苏打水瓶瓶口擦拭物和鸡骨头上擦拭物,经15个STR分型检验,与王某1诚血样的STR分型相同。送检的上机小票、滴落血迹①、②、③,楼梯滴落血迹①、③-⑤、水果刀、尸体下血迹、外围现场滴落血迹①-⑥中均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检验,与丁某2血样的STR分型相同。送检的楼梯滴落血迹②中检出人血,经DNA检验为混合STR分型,不排除包含有丁某2的基因型。7、证人杜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7日23时许,他和朋友范某在徐某北口附近的网吧上网。28日早上,他听到一男子(指丁某2)说“我今天就是要打你两个,让你俩下辈子不用穿衣服过日子”,还有摔鼠标、键盘的声音。他看到丁某2在骂两个年轻的小伙(指王长浩、王某1诚),王长浩、王某1诚就下楼去了。过了不长时间,王长浩、王某1诚返回了现场。王长浩走到丁某2跟前,对着丁某2的后背踢了一脚,又把丁某2的头按到电脑桌上,王长浩持刀在丁某2的头部附近捅了一刀,王某1诚在丁某2身上踢了一脚。王长浩、王某1诚离开了现场,丁某2就追了下去。8、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8日7时许,他在金凤凰网吧看到丁某2在骂王长浩和王某1诚,王长浩、王某1诚坐着没动。过了一会儿,王长浩、王某1诚下楼去了。没过几分钟,王长浩、王某1诚返回了网吧。王长浩戴着口罩,手里拿着刀。王长浩上去抓住丁某2的头发,在丁某2的头部附近捅了一刀,王某1诚踢了丁某2一脚。王长浩、王某2下楼去了,丁某2满脸是血地追了出去。9、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他系金凤凰网吧业主。2017年12月28日7时许,他听到三楼有拍桌子的声音,就准备上楼去查看。走到二楼楼梯口附近时,他看到有两个小伙往楼下跑,一个中年男子从楼上追下来。10、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她系徐某好特便利店店员。2016年12月28日7时许,有两个小伙到店里来问有没有切水果的刀子。其中一个小伙买了一把水果刀后,两人就离开了。11、证人丁某4的证言证明:他系被害人丁某2之弟。丁某2因办公司赔钱受了刺激,2008年前后出现了不太正常的作为。2011年,他们的父亲去世后,丁某2的精神出现不稳定,还在西安住过精神病医院。丁某2长时间一人独居。12、同案犯王某1诚的供述:2016年12月28日7时许,他和王长浩在徐某金凤凰网吧上网。坐在对面的丁某2突然站起来骂他俩,王长浩感到特别生气。王长浩对他说他忍不住了,叫他一起出去买把刀。他俩出了网吧去了一家便利店,王长浩买了一把橘红色刀把的单刃水果刀,他俩就回到了租住处。王长浩换了一件深色夹克,并戴上了口罩。他俩返回网吧,王长浩站到丁某2右侧用左手将丁某2的头压在桌子上,右手持水果刀在王长浩的颈部划了一刀,他也上去在丁某2的后背踢了一脚。他俩见丁某2站了起来,就逃离了现场。他俩逃到一个小区的一栋楼的一、二楼中间,王长浩把捅人的刀扔到了外面的平台上。13、被告人王长浩的供述:2016年12月28日7时许,他和王某1诚在徐某金凤凰网吧上网,坐在对面的丁某2突然站起来指着他俩骂。他俩不知怎么回事,就没有搭理丁某2。丁某2又站起来骂他俩,言语中带有挑衅的意味,他就拉着王某1诚离开了网吧。他当时越想越生气,就想买把刀把丁某2捅了。他和王某1诚去了一家便利店,他花了10元钱买了一把水果刀。他们回到他的住处,他怕打架不方便,就换下来了身上的大衣,换上了一件短款外衣,准备去网吧找丁某2算账。他和王某1诚回到网吧,他冲上去对着丁某2的右侧脸颊或者是右侧颈部扎了一刀,具体位置他记不清了。丁某2一把抓住他,两人就一起倒在了桌子上。他把丁某2推开,王某1诚上去踹了丁光辉一脚,他俩就逃离了现场。他俩跑到一个小区的一栋居民楼,他从二楼楼道窗口将刀子扔到了单元入口的平台上了。1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长浩出生于1998年2月28日,犯罪时已达到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4遭受的物质损失为丧葬费28448元。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4与被告人王长浩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王长浩一次性赔偿丁某4物质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已交存本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4建议对被告人王长浩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长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长浩的犯罪事实成立,唯指控罪名和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更正。对被告人王长浩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丁某2具有重大过错之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丁某2虽有辱骂被告人王长浩不当言行,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的过错,但被害人丁某2的不当言行并非常人难以容忍,从而激发被告人王长浩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重大过错,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长浩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物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被告人王长浩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与他人在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竟伙同他人持刀在被害人致命部位颈部切割,造成被害人死亡,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长浩犯罪性质及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惟考虑被害人丁某2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过错的责任,被告人王长浩认罪态度好,且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物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长浩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长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31年1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作案刀具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姚 斌审 判 员  王兰琪人民陪审员  李培龙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