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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财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郯城县港上镇向阳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薛念财、李春荣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念财,李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财保34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郯城县港上镇向阳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肇伟,主任。被申请人:薛念财,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港上镇向阳村,居民。被申请人:李春荣,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港上镇向阳村,居民。解除保全申请人郯城县港上镇向阳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薛念财、李春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鲁1322财保3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51892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郯城县港上镇向阳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郯城县港上镇向阳社区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薛念财、李春荣所有的银行存款51892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启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