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刑终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库尔勒迅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王和平单位行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库尔勒迅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王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8刑终308号抗诉机关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单位库尔勒迅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新华南路路口旭日综合楼一楼。以下简称迅驰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人王和平,男,汉族,1980年4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户籍地陕西省周至县,身份证号码,高中文化程度,迅驰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库尔勒市。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2016年5月16日经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和平犯单位行贿罪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5)库刑初字第765号刑事判决书。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王和平适用缓刑不当,对判决不服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了本案。巴州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力菲、周婷婷出庭支持抗诉。被告人王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4年5月30日,被告单位迅驰广告公司在与库尔勒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的业务活动中,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和平,为降低所在公司广告租赁费用,在原公交车广告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重新与公交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于2014年6月代表迅驰广告公司向时任公交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行的张东风(另案处理)行贿价值732612.30元的丰田普拉多越野车一辆。被告单位迅驰广告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价值732612.3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王和平为迅驰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实施行贿行为,系直接责任人,被告单位迅驰广告公司及被告人王和平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原审认为:被告人王和平到案后虽供述了其向张东风送车的事实,但直至庭审中仍对其为通过张东风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不予认可,多方狡辩,其行为不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库尔勒市迅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王和平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称:一审判决对王和平适用缓刑不当,理由如下:1、本案王和平自始至终拒不认罪,虽在庭审中承认向张东风送车一事,但其狡辩送车的行为并非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恰恰是构成单位行贿罪的要件之一,此种狡辩属于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的行为。其拒不认罪及谋取不正当利益,原审法院判决书对此也均予以确认:”张东风违法帮助和提供方便的行为,已经为迅驰广告公司获取了实际的不正当利益”、”直至庭审中仍对其为通过张东风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不予认可,多方狡辩,其行为不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2、其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本案中涉案数额为732612.30元,数额巨大,同时其废止原合同从而与张东风签订新合同减少租赁费用的行为也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属犯罪情节严重。抗诉机关认为,王和平其行为属”情节严重”、”无悔罪表现”,而适用缓刑的条件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原审法院判处缓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关于适用缓刑的有关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纠正。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和平犯单位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和平在一审和二审庭审中对其为通过张东风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不予认可,多方狡辩,且无悔罪表现,其行为不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关于适用缓刑的有关规定,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应当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刑初字第7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单位库尔勒市迅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罚金已缴纳)。二、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刑初字第76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王和平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三、被告人王和平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嵇友生审 判 员 叶秀梅代理审判员 常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胡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