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9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殷江进与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江进,徐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9民初198号原告殷江进,男,汉族,1986年4月23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被告徐武,男,汉族,1985年3月16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原告殷江进诉被告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江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江进诉称:2008年,被告徐武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后陆续归还部分借款,至2016年6月17日尚欠借款人民币9000元,为此被告徐武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江进人民币玖仟元整,今借人徐武。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9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请,原告殷江进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借条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元的事实。被告徐武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庭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徐武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后陆续归还部分借款,至2016年6月17日尚欠借款人民币9000元,为此被告徐武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江进人民币玖仟元整,今借人徐武,落款时间为2016年6月17日”。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于2017年3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武向原告殷江进出具的借条系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书面凭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殷江进要求被告徐武归还借款人民币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徐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付原告殷江进借款人民币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徐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耀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子江无内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