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执2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何蒋珍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何蒋珍,蒋雄鹰,陆玉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2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惠民路75号-5-2-302号。法定代表人周朋。委托代理人汪婷婷,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何蒋珍,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蒋雄鹰,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陆玉青,女,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诸暨市。申请执行人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蒋珍、蒋雄鹰、陆玉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蒋珍、蒋雄鹰、陆玉青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39842.19元。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何蒋珍、蒋雄鹰、陆玉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何蒋珍、蒋雄鹰、陆玉青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何蒋珍、蒋雄鹰、陆玉青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以及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账户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记录,无证券开户记录。本院轮候查封了何蒋珍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浙D×××××车辆,轮候查封了蒋雄鹰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车辆,上述车辆均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导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同时对被执行人何蒋珍通过网上布控系统委托公安机关实施抓捕。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何蒋珍、蒋雄鹰、陆玉青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有关财产暂无法处置,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执21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韩 晨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许荣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恩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