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陈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陈淑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59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区东方三路38号。负责人:谢创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俏霖,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平松,该行员工。被告:陈淑芬,女,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阳江市江城区,现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诉被告陈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龙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婷书记员 冯奕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