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民终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安庆宣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庆宣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飞,张宣华,张润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民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宣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69106874L(1-1)。法定代表人:汪太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强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飞,女,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义平,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宣华,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润海,男,195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上诉人安庆宣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竹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飞、张宣华、张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0722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宣竹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强胜、被上诉人王飞的委托代理人施义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宣华、被上诉人张润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0722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程 毅审判员 方 彤审判员 陈锦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 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