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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蒋振桓与张巨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振桓,张巨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302号原告:蒋振桓,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区海湾新城**号楼*单元**楼*室。(身份证号:2102821986********)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女,1987年8月8日出生,系原告蒋振桓妻子,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张巨来,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文化路**号3-6-31。(公民身份号码:2102221981********)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笑霞,系辽宁声声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振桓诉被告张巨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蒋振桓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振桓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振桓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蒋振桓承担。审判员 宋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心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