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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育风与黄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育风,黄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民初437号原告:罗育风,男,l98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贵华,女,198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原告罗育风妻子。被告:黄安平,男,197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罗育风与被告黄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育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贵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育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黄安平偿还借款2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当初约定),至2017年4月20日止3200元,利息计算至执行完毕;2.由黄安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黄安平因租用出租车急需资金,于2016年8月29日向罗育风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立下借条一张,约定“月息2分,按月还本付息”直至还清为止。但黄安平约定还本付息期限起至今未偿还罗育风款项,黄安平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罗育风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罗育风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安平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黄安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安平因租用出租车急需资金,于2016年8月29日向罗育风借款20000元。黄安平当即立下借条一张交罗育风收执。后经罗育风催要,黄安平未归还借款。双方在借条中补充约定:黄安平应于2017年1月份归还借款1000元,自2017年2月份起每月归还借款2000元至2017年10月份还完。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上述事实有罗育风提供的黄安平出具的借条一张、罗育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贵华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安平向罗育风借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黄安平在借款后经罗育风催要未及时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黄安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罗育风主张黄安平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黄安平和罗育风未对借款利息作出约定,罗育风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曾对借款利息作出约定,故罗育风主张黄安平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20000元的利息参照上述规定应从逾期还款之日(2017年2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黄安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综上所述,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黄安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罗育风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2017年2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黄安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桥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智盛附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