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行审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刘永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刘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审138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楼。法定代表人李建勋,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世乾,胶州市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刘永春,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胶综法罚决字(2016)第JX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因被申请执行人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4年10月20日非法占用胶西镇杜村社区久安屯村集体土地1219平方米,建设建筑面积1219平方米的钢结构房屋。该宗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把非法占用的1219平方米土地30天内退还权属单位;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1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21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总计人民币叁万陆仟伍佰柒拾圆整(¥36570.00)。本院经审查认定,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胶综法罚决字(2016)第JX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9月6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已缴纳罚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把非法占用的1219平方米土地退还权属单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1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21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催告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胶综法罚决字(2016)第JX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因被申请执行人对胶综法罚决字(2016)第JX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三条已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我院申请执行该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综法罚决字(2016)第JX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即“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把非法占用的1219平方米土地30天内退还权属单位;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1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21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执行内容准予执行,并由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敬东审 判 员 台耀君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梁 岩书 记 员 韩光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