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江莲凤与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新生生摄影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莲凤,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新生生摄影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2180号原告:江莲凤,女,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信康,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新生生摄影店,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一号海富苑二楼,注册号350902600086790。负责人:彭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莲凤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新生生摄影店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莲凤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莲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莲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莲凤负担。审判员 黄锦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秀招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