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品与吕华伟、吕辉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品,吕华伟,吕辉挺,蔡秀用,吕小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271号原告:王品女,女,汉族,1967年6月2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刘沿鑫,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华伟,男,汉族,1990年1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吕辉挺,男,汉族,1966年9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蔡秀用,女,汉族,1966年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吕小里,女,汉族,1989年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王品女与被告吕华伟、吕辉挺、蔡秀用、吕小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王品女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57500元(暂计至2017年3月20日),合计857500元,并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按1.5%月息支付给原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吕华伟于2013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70万元并约定月息利率1.5%,同时由吕辉挺、吕小里共同签署《股金凭证》确认收到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整。后被告于2016年1月20日起,拒不支付利息。截止2017年3月20日,被告拖欠利息157500元。被告的行为已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吕辉挺、蔡秀用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应共同承担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吕华伟、吕辉挺、蔡秀用、吕小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起诉主张的依据为股金凭证,本案性质应定为合伙纠纷或股权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为合伙纠纷或股权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由于目前该案无法明确是否注册公司,故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吕华伟、吕辉挺、蔡秀用、吕小里的住所地均为福建省××市。故本案应移送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胡敬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兰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