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5民终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特门白乙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特门白乙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58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特门白乙拉,男,1995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额尔敦巴雅尔,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特门白乙拉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7)内2525民初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特门白乙拉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由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受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诉中国人民解放军66156部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认为该案应由军事法院管辖,故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的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不属于必须由军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所在地,均为东乌珠穆沁旗,故本案应由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一)......;(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前提是”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原告并没有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不适用本条规定。退一步讲,即使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都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有选择管辖的权利,本案应由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就本案的管辖依法作出裁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一)......;(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三)......。”的规定,对符合上述第二项情形的民事案件,只有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军事法院才应予管辖。因此,无论本案是否符合前述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因本案地方当事人未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故军事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均所处东乌珠穆沁旗辖区,故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显属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7)内2525民初79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牧  仁审判员 李  飞审判员 斯日古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清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