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与张金碧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张金碧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1198号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嘉陵区长城南路二段18号嘉南国际10幢一层。法定代表人:湛永志。被告:张金碧,女,1966年8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诉被告张金碧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张金碧的诉讼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金碧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春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 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