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钟书星与陈伟祥、赖燕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书星,陈伟祥,赖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64-1号申请执行人:钟书星,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陈伟祥,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被执行人:赖燕红,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书星与被执行人陈伟祥、赖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各金融银信、房管、国土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伟祥、赖燕红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伟祥作出还款计划,每月还款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唐 伟审判员 梁敬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倩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